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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日常管理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ysladmin 2024-07-26
景区日常管理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景区日常管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景区日常管理的话题。1.旅游
景区日常管理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景区日常管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景区日常管理的话题。

1.旅游景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2.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3.景区要收门票,但景区内部原住民怎么进出入管理呢?

4.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5.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日常管理_景区日常管理内容

旅游景区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1、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

        2、传播地区旅游形象,提高区域知名度;

        3、旅游景区的消费是旅游经济新的增长点。

        旅游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票务管理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票务管理地区。旅游景区管理是指景区的管理者通过合理的组织人力、物力、财力,高效票务管理率的实现预定管理目标的过程。票务管理旅游景区管理包含风景区日常经营与管理、人力票务管理管理、风景区财务管理、风景区旅游信息管理等多个部分,任何一个管理部票务管理分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风景区的整体竞争力。旅游景区只有经过科学规划,合理开票务管理发和管理,才能充分地被旅游者所享受和利用。旅游的管理水平,不仅影响旅游票务管理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票务管理而且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旅游心理和旅游行为,进而影响到旅票务管理游景区的经济效益。

合肥市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景区要收门票,但景区内部原住民怎么进出入管理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根据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合肥环城--西郊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以省人民批准的范围为准。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宗教、工商、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绿化养护、山林抚育、林木更新、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预算,专项使用,接受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景区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修订。

       编制、修订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九条 批准后的景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景区范围外延一定的区域为建设项目控制区,建设项目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景区的自然风景;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确定。第十二条 景区内已经建成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景区规划和景观要求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景区内废弃、闲置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调整为景区建设用地,实施绿化。

       景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依法逐步征收,交由景区管理机构实施绿化;未征收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 景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以市政功能为主的道路,已建的环山道路和广场应当逐步实施亮化措施。第十四条 在景区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管理和利用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合理利用景区,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十六条 景区内的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和设施保护的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七条 景区内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和林项改造。

       禁止擅自在景区内砍伐、移植树木,猎捕野生动物,集标本、野生药材。第十八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护林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景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护林防火及其他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第二十条 禁止在景区内修坟立碑;无主坟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景区内部原住民的进出入管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免费进入:大部分的景区在有山间住户的情况下,都会让有当地的人免费进入景区。只要在门口出示,就可以免购买门票进入。

       2. 专属通道:有的景区可能有多个通道可以进入,当地村民通常会知道这些通道,从而避免门票收费。另外,有的景区可能有特定的车辆可以进入,当地村民也可以坐着这种车辆进入景区而免门票。

       3. 登记管理:虽然村民可以免费进入景区,但有时景区也会取一些措施来登记和管理进出入的人员。例如,可能会有人员专门负责登记村民的信息,或者给村民发放专门的通行证。

       4. 巡查管理:景区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游客和村民都遵守景区的规定。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可能会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同的景区可能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第七条 禁止开山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按范围限量伐。?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使用地下水,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山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的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

       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批准。

       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涉及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第九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

       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游乐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当与景观和环境协调,景区内不得违反规划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旅游景区内砍伐树木、矿、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在旅游景区周围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骑行慢道、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好了,关于“景区日常管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景区日常管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