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通物流_义通旅游客车租赁怎么样
1.个人租车、带车求职属于违法么?租个人的车怎样才能脱离黑车性质?
2.汽车租赁,也就是我想把一台车租赁出去,有啥法律法规吗?
3.共享汽车如何才能获得成功?
4.交通部、国家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宇通客车(600066)2020年半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内容如下:
一、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分析
根据中国客车统计信息网统计,2020年1-6月份客车行业7米及以上客车实现销售38,564辆,较2019年同期下降34.36%。受此影响,公司销量也出现了下降,但是行业龙头地位依然稳固。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全年工作,认真落实和推进“十三五”和“五条主线”的战略规划要求,上半年累计实现客车销售14,898辆,同比下降41.41%;实现营业收入76.11亿元,同比下降39.1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01.89万元,同比下降90.78%。公司净利润出现下降的主要原因为:上半年受疫情影响,销量下滑所致。
(二)技术突破
公司紧跟低碳化、智能化、网联化、电动化、轻量化技术发展趋势,围绕安全、节能、舒适、环保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公司为行业首家获得校车“ 健康 座舱”5A级认证的企业;公司可视化全时域智能在线监控和预警平台是行业唯一的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平台集成创新应用示范项目;红外测温系统、碰撞感知及自动断电系统、新一代客车网络通信、智能中央热管理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二代、新能源客车碰撞防护系统、一体化座椅安全约束系统、校车智能防遗忘及快速逃生系统、电控液压主动转向系统、车道保持控制系统、节油驾驶系统“蓝芯”三代、AI主动安全系统、CN95级空调系统、主动智能空气净化装置等在主销车型上实现了应用,提升了产品的技术领先性和市场竞争力;完成了第三代高压集成式控制器、高集成高安全电池系统、“睿盾”安全功能开发,磷酸铁锂电池包集成效率提升至89%以上,电池系统实现多维度故障预警,提高了车辆驾驶安全系数,形成了核心技术优势。
(三)研发推广
2020年,新能源产品方面,国内纯电公交车和公路车完成了“三电”系统的全面技术升级;针对海外市场布局并推广了12米、18米纯电公交产品。智能网联产品方面,实现了5米自动驾驶微循环公交在郑州常态化运行,并投入12米自动驾驶公交车在郑东新区1号线示范运行。传统产品方面,重点提升了产品适应客户需求分级的能力,产品客户满意度在行业内继续保持领先;完成了全新7.7米前置换型产品,以及海外9米后置、8米前置换型产品上市。高端产品方面,完成T7纯电动、海外高端公交、海外高端 旅游 等产品布局,产品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公司荣誉
2020年,宇通凭借《中厚板及难焊材料激光焊接与复杂曲面曲线激光切割技术及装备》项目,时隔四年再次被国家授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成为行业内唯一两次获得国家 科技 进步奖的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以客户满意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荣获“年度值得信任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客车行业质量领军企业”等荣誉。
二、可能面对的风险
1、新能源受前几年需求透支影响,市场需求可能存在下滑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将进一步细化市场分类,强化与客户的合作深度,提供适应性产品;充分利用好2020年补贴不退坡的机会,多抓订单,提升盈利;利用2021年补贴退坡的契机,向客户做好政策传递,多抓订单,提升份额。
2、受私家车、高铁等替代因素影响,市场需求存在进一步萎缩的风险。
应对措施:一是深度理解客户需求,开发适合和引领客户运营需求的产品,提升市场占有率;二是协助长期合作客户进行转型,从城际客运向 旅游 客运、景区班线、通勤班车租赁服务等领域转型,协助客户开展定制客运、城乡公交一体化转型;三是积极占领细分市场,如高端商务车、机场摆渡车等。
3、校车市场可能存在政策扶持力度不足、需求下滑的风险。
应对措施:一方面,强化对客户需求的理解,主动调整产品满足客户当下经营环境的需求,利用品牌、渠道、服务等优势,进一步提升占有率;另一方面,加强与主管部门、学校的沟通,推动学生上学通勤的 社会 化服务,促进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
4、出口市场存在全球宏观经济下滑,目标国家市场政治和经济状况不稳定、支付能力下滑等风险。
应对措施: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提升海外业务金融服务能力。
5、贸易摩擦的前景存在不确定性因素,部分国家出现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6、疫情可能会对客车需求及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
(一)研发能力
1、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研发支出6.3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8.31%,在同行业中居于较高水平。2020年上半年研发支出主要投向如下:
(1)T7高端商务车产品研发与完善;
(2)整车轻量化、安全性提升改善及“三电”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3)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开发。
2、研发成果
公司专注于客车领域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通过多年来的自主研发和系统的技术创新,逐步掌握了新能源、智能化、安全、节能、舒适、环保等技术并持续领先,形成相应的领先技术和产品优势。
公司新能源以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客车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线,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电驱动、电控、电池”的自主攻关为切入点,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开发理念,历经十余年技术攻关,在高效动力系统、整车控制与节能、自动驾驶等方面取得多个重大突破。
(1)高效动力系统
完成第三代高压集成式控制器开发并实现批量应用,最高效率99%,功率密度14.2kVA/kg,防护等级满足IP68及IP6K9K要求,电磁辐射满足CISPR25国际标准中CLASS5最高发射等级限值要求,保持行业领先;基于全新平台设计的第四代高效轻量化电机,通过多领域耦合、精细化设计、极限化设计和高效区工况匹配设计,扭矩密度提升了15%,常用工况平均效率提升10%,电机系统最高效率达到96.75%;基于全工作域的轴承选型方法、加速寿命预测技术、 健康 状态检测技术,实现电机轴承8年免维护。
(2)动力电池集成与管理
联合供应商,开发了高集成高安全的电池系统,磷酸铁锂电池包集成效率提升至89%以上;开发了电池包非等功率加热技术和液冷电池系统,电池温差降低至5℃以内,有效提升了电池的环境适应性;开发了电池远程预约加热技术,司机可通过手机应用提前预约启动电池加热功能,大幅改善了冬季车辆起步前的动力性;开发了全时域高精度电池智能管理技术,实现SOC状态估计误差小于4%;在商用车领域首创可视化全时域智能在线监控和预警平台,实现对电池系统多维度故障监控及预警,并获得行业唯一的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平台集成创新应用示范项目。
(3)整车控制与节能
开发了“睿盾”安全功能,降低不规范驾驶操作产生的安全风险,提高纯电动车辆驾驶安全系数;开发了工况自适应预测节能控制技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发了整车动力性智能控制技术,提升了整车不同载荷下动力一致性与驾乘舒适性。
(4)安全技术
利用主被动安全一体化的理念,自主研发了车道保持系统、校车智能电子防遗忘及快速逃生系统、红外测温系统、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二代、碰撞感知及自动断电系统、一体化座椅安全约束系统等一系列主被动安全技术,并大批量推广应用,大幅提升了产品安全性。
(5)节能技术
利用整车能量流分析原理,自主研发了“蓝芯”节能控制系统三代,利用智联大数据平台完成了自适应热管理系统开发,结合整车低风阻典型结构、国六发动机冷却系统综合性能优化、复合材料轻质外饰件等新技术,并大批量推广应用,实现整车油耗降低6~10%,整车产品能耗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6)舒适技术
从振动与噪声(NVH)、平顺与操纵稳定性(R&H)、人机工程(Ergonomics)等三个方面,开发了骨架系统NVH正向设计关键技术、动力传动系统NVH控制技术、驱动桥降噪技术、电控主动转向系统、电控悬架系统二代、智能双区空调系统等多项新技术,显著提升客车驾乘舒适性。
(7)自动驾驶技术
围绕着多源传感器信息融合、决策与协同控制、车载超算平台、云控平台等核心关键技术进行不断攻关,先后自主研发了满足车规要求的多核异构车载超算平台、面向多源、异构传感器的信息融合系统、面向多目标协同的决策控制系统以及基于VSLAM、LSLAM和GPS/IMU的高精度组合导航定位系统等,系统整体功能及性能领先于同行业水平。
(8)车联网技术
自主研发基于车联网技术的车辆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车联网综合服务平台、车载智能终端等全新运营管理产品及服务。基于安全、机务和调度三大领域,面向客运、 旅游 、团体、校车、公交及新能源等各个客车细分市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行业解决方案。在智能充电调度引擎技术、车辆网联化智能控制技术、司机驾驶行为评价模型、关键零部件工作状态分析预警模型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
(9)大数据分析技术
基于公司数字化转型、产品网联化、智能化升级需求,构建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工业云综合平台,致力于提供持续稳定的云计算服务,标准化的管理,高效率的利用,为各个业务系统提供便捷的服务器、网络、存储、监控、运行维护、故障处理等高效稳定的基础支撑。技术创新方面,在多协议透传模型技术、模板设计及规则化模板引擎、面向客户的二次开发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实现了混合动力、插电式、纯电动共平台开发,形成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5-18米系列化新能源客车产品,提出了行业首个覆盖产品、配套、服务、金融的新能源客车商业推广模式,新能源客车产品市场占有率持续位居行业第一。
3、研发人员
公司拥有行业一流的研发队伍,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拥有研发人员3,16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18.67%,其中博士47人,硕士542人;具有优秀的项目管理和评估团队,可有效完成客车创新研究、技术集成、项目管理和运行。
4、知识产权和标准法规
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拥有有效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983件,其中发明专利282件,软件著作权186件。2012年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2017年被评为“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2018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混合动力客车用集成式电机控制及充电装置”获得河南省首届专利奖特等奖,2019年被评为“中国 汽车 工程学会知识产权优秀企业”。
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共参与完成134项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其中117项已经发布;2020年上半年发布6项。截至2020年6月底,在《客车技术研究》等行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0余篇。
5、研发机构建设情况
公司拥有行业首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客车安全控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交通安全应急信息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车辆信息技术分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CNAS”6个国家级资质科研平台,被 科技 部、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称号,被工信部及财政部联合授予“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被工信部授予全国“工业企业质量标杆”,被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授予“国家 汽车 整车出口基地企业”称号,是行业首家“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国家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河南省质量奖等。
6、对外合作
公司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客车安全控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和开放的机制,建立了有效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吉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长安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郑州大学、中国 汽车 技术研究中心、中国 汽车 工程研究院等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集成优势 科技 ,提升了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截至2020年6月底,公司已获得国家及省级 科技 进步奖21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项,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4项,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1项,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4项,为公司的技术创新提供助力,提升了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了关键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
同时,公司利用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如与清华大学 汽车 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国家工程实验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国家 汽车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 汽车 工程研究院等多个科研机构建立广泛全面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公共平台,为公司技术创新提供助力。
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作为河南省 汽车 工程学会理事长单位,河南省 汽车 行业协会会长单位,一方面持续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与合作伙伴建立起广泛的联系和技术交流,协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实现工业化生产和应用;另一方面,通过“中国燃料电池 汽车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汽车 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河南省新能源 汽车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行业企业联盟,协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
依托这些,公司围绕客车新能源技术、智能网联技术、主被动安全控制技术、轻量化技术等关键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工程应用研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提高了客车相关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产业配套状况
公司是以客车生产为主业的制造业企业,传统客车中的主要零部件大部分购自宝钢、潍柴、玉柴、法士特、东风车桥、福耀等国内 汽车 零部件龙头企业,以及博世、大陆、埃孚、米其林、克诺尔等国际 汽车 零部件巨头。经过多年深入合作,公司已同大部分供应商形成了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铸就了稳定、高效的供应链,使公司在产业配套方面的竞争优势得以持续提升。
新能源客车的关键零部件中,整车控制系统为公司自主研发自主生产,动力电池系统、电机和集成式电机控制器均与行业综合实力排名前列的供应商联合开发,且与宁德时代(300750)、苏州汇川等行业领先企业形成了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整合行业,研制出技术领先有竞争力的零部件,支撑公司新能源客车的技术领先优势。
稳定、高效、敏捷、领先的供应链队伍,动态、严格的供应链优化提升管理机制,客车行业最大的购规模,共同保障了公司领先的质量优势、技术优势、交付及服务优势。
(三)销售渠道
1、国内销售
国内销售由直销和经销相结合,以直销为主,以经销为辅。报告期内国内销售按照区域共划分为21个经营大区(其中公交经营大区7个,非公交经营大区14个)以及1个高端产品及新兴市场销售管理部,共设直销人员560人,实现对全国所有市县的深层有效覆盖。另外,全国共有合约经销商228家,覆盖所有省份及重点城市。截至报告期末,国内经销商占公司整体销量比重约为9.7%,销售额比重约为7.9%。
公司不断拓展、优化服务网络,相继在郑州、兰州、广州、济南、长沙、西安、长春、上海、乌鲁木齐、成都、武汉、南宁、沈阳独资建立了13家4S中心站,并通过2,000余家特约服务网点及190余家配件经销商,形成以自建站为中心的多元化服务网络,持续缩短服务半径。公司持续进行服务产品化和高端服务专业化提升,结合客车各细分市场产品特点和客户运营需求,不断 探索 并完善建立各细分市场产品差异化的服务模式,同时搭建一体化的服务平台来满足客车后市场客户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开发定制式的服务产品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便捷、高效的售后服务体验,为客户美好出行保驾护航。
2、海外市场
公司海外销售网络已实现全球布局,通过120余名海外市场销售人员和70余家子公司、办事处、经销合作伙伴等多种渠道模式覆盖欧洲、独联体、美洲、非洲、亚太、中东六大区域,并在哈萨克斯坦、哥伦比亚、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埃塞俄比亚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KD组装方式进行本土化合作,实现由产品输出走向“技术输出和品牌授权”的创新业务模式。
目前,公司累计出口各类客车超过73,000辆,产品远销至法国、英国、丹麦、芬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智利、埃塞俄比亚、南非、尼日利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澳大利亚、沙特、科威特等全球主要客车需求市场。在主要目标市场,公司已成为主流客车供应商之一。
在新能源客车领域,公司凭借领先的产品技术、完善的综合解决方案能力和丰富的市场推广经验等综合优势,正在稳步开发海外市场,已在法国、英国、保加利亚、冰岛、丹麦、芬兰、挪威、新加坡、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哈萨克斯坦等市场形成批量订单销售。
公司致力于完善服务和配件供应体系,以持续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截至目前,公司在海外市场拥有208家授权服务站或服务公司,330余个授权服务网点,覆盖90余个国家和地区。公司还在俄罗斯、澳大利亚、巴拿马、南非、阿联酋等地建立多个海外配件中心库,并授权104家配件经销商,为终端用户提供快捷有效的配件供应。由150余名服务工程师与维修技师组成的一线服务团队往返于海外各主要市场,在当地服务站的支持下,开展客户需求了解、技术培训、车辆问题解决等工作,以保障产品的良好运营。同时,公司与康明斯、埃孚、美驰等多家世界知名 汽车 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了联合服务协议,共同为海外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和配件保障。
个人租车、带车求职属于违法么?租个人的车怎样才能脱离黑车性质?
有的,南京的汽车租赁公司很多。
南京的汽车租赁公司有:南京大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标驰租车公司、南京康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雅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交通运输服务行,它因为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以租车代替买车来控制企业成本,这种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用户的青睐。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2017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保护用户权益、提高小微型客车租赁有效供给、优化交通出行体系、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汽车租赁按租用方式划分为:自驾租车、代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各租赁公司对这两种租车方式有各自的规定,这里谈的是大概的一个规定,具体情况以具体租赁公司的为准。
汽车租赁,也就是我想把一台车租赁出去,有啥法律法规吗?
在民事法律系统中,法不禁止则为允许。即如果没有明文的规定禁止的,公民则可以实施。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你上述所说的个人租车,确实有违反条例的嫌疑。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所以,你说的个人提供的这种服务,也受该条例的约束。
详细的内容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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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调度员和出租汽车乘客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含旅游客运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是本市出租汽车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审批经营资格;监督检查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组织协调出租汽车运力;组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为出租汽车行业提供服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出租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旅游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 并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对经营管理、营运服务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持有关证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件。
(三)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四)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和治安登记后,按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身装饰,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计价器,依法办理保险手续;营运车辆按规定检验合格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车辆牌证。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报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
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五)取得车辆牌证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领取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乘务员服务证等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申领旅游准运证,旅游景点不在本市的,还应当向市交通局申领到外省市旅游准运证。
第十一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的资质和营运车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事项、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物价管理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收费凭证;
(三)制定服务标准、规程和驾驶员、乘务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建立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应当自乘客提出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七)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八)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组织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九)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其他营运资料,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十)不得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十一)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或者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
(十二)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交纳管理费。
第十五条 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地点售票和发车;
(二)按照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的发车地点、时间和行车路线营运,因故变更的应当提前通知乘客,允许乘客退票;
(三)旅游高峰期间,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旅游景点通行证;
(四)乘务员具有相应的旅游客运服务知识,向乘客提供相应的旅游客运服务;
(五)不得流动揽客;
(六)不得强行为乘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者参观券;
(七)不得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八)不得违反乘客意愿强行将乘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九)不得索取、收受回扣;
(十)从事涉外旅游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二)安全行车,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携带并按照规定放置、张贴营运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四)在准许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载客或者停车下客,不得乱停车;
(五)按规定使用标志灯,车内无乘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因故暂时不能营运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
(六)按照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必须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收款后需要给乘客找零钱时,必须找零钱;
(八)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禁止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
(九)收款后应当向乘客开具项目填写齐全并与实收金额相符的专用收费凭证,不得在专用收费凭证上弄虚作;
(十)满足乘客提出的使用或者不使用车内服务设施的要求;
(十一)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十二)保持车辆整洁,牌证齐全、清晰,不得挪用车辆牌证或者对车辆牌证弄虚作;
(十三)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无专用收费凭证、标志灯发生故障、车辆号牌污损、不全等情形时,不得营运载客。上述情况在载客过程中发生时,应当立即告知乘客,并与乘客协商解决;
(十四)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营业站登记;
(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十六)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隐匿;
(十七)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者驾驶非本单位的出租汽车营运;
(十八)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
(十九)禁止运载违禁和易燃、易爆等物品;
(二十)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和有关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
(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
(四)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
(五)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十八条 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乘车,不得损坏车内设施,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二)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交付乘车费用或者按照规定购买车票,不与驾驶员议价;
(三)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四)不在车内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营运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反映或者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投诉。
乘客反映服务质量问题或者投诉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天内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出租汽车专用收费凭证、车辆牌号等证据。
第二十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营业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管理等有关规定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停车站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宾馆、饭店、医院等客运业务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由该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并选派调度员,对出租汽车的营运进行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用车,制止和纠正扰乱营业站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所设的车站对所有出租汽车和乘客开放,做到公正调派车辆;
(三)对调度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 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 接受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调度员证件后持证上岗;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
(三)按序派车,做好派车记录;
(四)维护营业站秩序,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扰乱营运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对出本市或者夜间到远郊区、县营运的出租汽车进行登记;
(六)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私揽业务或者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发现无照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可暂扣车辆,并在5 天内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增加或者减少一辆车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限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审验或者未改正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件和驾驶员、乘务员的营运资格证件、调
度员的调度员证。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审验或者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限期审验、改正,逾期不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车辆营运证件。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 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罚款, 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和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处理;
(三)使用无营运资格证件、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者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营运;
(四)不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五)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组织的培训或者未经培训合格擅自上岗;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各类营运报表的或者拒绝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营运资料、票证进行查阅。
第二十九条 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7天; 对责任者个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在? 溆?俗矢裰ぜ?献魑フ录吐迹?菘燮溆?俗矢裰ぜ?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售票、发车、营运;
(二)强行为乘客代买旅游景点门票或者参观券;
(三)擅自将旅游客运业务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四)违反乘客意愿将乘客载至旅游景点、旅馆、饭店、商店等处参观、住宿、用餐、购物;
(五)索取、收受回扣。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私自拆除、改装计价器或者在计价器上弄虚作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营运中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或者利用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第三十三条 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暂扣调度员证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调度员证。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多次发生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3天至7天。
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调度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出本市或者夜间去远郊区、县营运不按规定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或者调度员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两次或者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三次或者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以及在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期间继续营运载客的, 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吊销其营运资格证件。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 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交纳管理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30天仍不交纳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责令暂停营运。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公安、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和旅游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6日市人民发布的《北京市人民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 日市人民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和1995年7月5日市人民发布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共享汽车如何才能获得成功?
汽车租赁方面的某些法律问题还存在空白或存有争议
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 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 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国家委员会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支持,资本助力,从去年开始,各地涌现出共享汽车发展的热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年中,全国注册的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企业已经超过400家,运营车辆超过10万辆。
分析认为,共享汽车满足了用户的需求痛点。一方面,在道路、车位已成为城市稀缺的背景下,共享汽车不增加个人购车量的同时能为人们出行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随着城市购车养车成本不断上升,共享汽车满足了人们“只用不买不养”的出行需求,且费用不高。
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空间,让资本和企业都看到商机。有业内投资者宣称,汽车分时租赁(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即俗称的共享汽车)是下一个千亿美元的市场,有可能孕育出比滴滴出行、神州专车、OFO、摩拜加起来还要大的巨头企业。
但是巨大市场预期的另一面,则是企业经营的困境。近期,有媒体爆出,最早进驻山东济南的共享汽车品牌——中冠共享汽车“跑路”了,这导致多位市民的2000元押金难以退还。
其实中冠共享汽车并不是第一家倒闭的共享汽车公司。5月20日,在杭州市场有着700辆共享汽车,基本覆盖杭州市区的麻瓜出行正式停止服务;更早前,去年10月,北京地区共享汽车运营品牌EZZY就曾突然对公司员工宣布解散。
专家表示,共享汽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一开始就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也是资本方推崇的对象。但共享汽车是一项烧钱很快、赢利很慢的产业,如果没有雄厚的资本,很难获得成功。
用得方便 开得安稳
共享汽车市场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随着市场的扩大,近期,多起涉及共享汽车的交通违法案件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使得共享汽车的运营管理漏洞暴露出来,并成为亟待重视并解决的问题。
共享汽车的运营中,商家和消费者存在着一定矛盾。对消费者而言,共享汽车的用户体验亟待提升。信用审核时间长、流程繁琐,上至几千元的押金,为防范用户交通违章最长一个月的押金退还时间等,让用户体验往往不尽如人意。有的共享汽车还取“接力用车”模式,往往停车费用要由下一位“接力”使用者支付,也会影响到用户体验。
而对于运营者而言,头痛的是在征信体系无法全覆盖的情况下,共享汽车面临着运营维护和监管真空地带。比如,用户在车中睡觉、私自占用汽车、乱停车以及拿走、损坏车内物品等不良使用习惯如何防范,用车过程中所导致的剐蹭、交通违章等如何处理。
怎样既满足消费者便捷出行的需求,又保障企业运营安全规范,成为行业发展亟须解决的问题。专家认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填补法律法规空白,才能让共享汽车“开得更稳”。
为规范共享汽车经营行为,上海市自7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围绕经营者、车辆要求、服务范围、收费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细化标准和要求。比如,要求运营车辆安装人脸识别装置,要求用户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等设施设备。
市场走俏 应用拓展
去年8月,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共享汽车的积极意义,并明确指出对共享汽车涉及的车辆停放、充电基础设施等方面应给予扶持。
公共政策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吸引资本纷纷涌入共享汽车领域。据统计,2017年共享汽车行业融资达到16起,而今年仅前半年就有9起融资。随着市场扩大,需求升级,共享汽车逐渐走俏。
日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三方将整合优势,合资组建出行服务公司,打造共享汽车领域的“国家队”。业内人士分析,共享汽车的客户是分散的,很难出现寡头的格局。上述三家企业联手切入分时租赁市场,旨在打造市场“巨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安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