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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资金主要投在哪些方面_景区资产一般按照多少年摊销合适

tamoadmin 2024-09-13
1.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都颁布过哪些临时性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都颁布过哪些临时性政策

景区资金主要投在哪些方面_景区资产一般按照多少年摊销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10年摊销,摊销时:

借:相关科目--无形资产摊销费

贷:无形资产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摊销是对无形资产原价在其有效期限内摊销的方法。无形资产摊销一般用直线法,摊销时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的借方,无需另设摊销科目。无形资产原价减去无形资产的余额即为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数 额。为了提供企业无形资产计提摊销额的有关数据,企业更换旧帐时,要注明每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按照使用年限,将无形资产分为期限型无形资产和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两大类。所谓期限型无形资产,即随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其使用寿命会越来越短,最终在一定的使用年限之后,它将不再属于该企业的一项资产。

这个使用期限正如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无期限型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那些没有法律规定、合同规定、或公认的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而这里的无期限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的。

它是指企业在良好的运行期间的无期限,如果企业面临倒闭,该项相对意义上的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也随之消失了。如企业的商誉。对于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它会像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一样,价值越来越低,因此也能称为价值递耗类无形资产;而对于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它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效用,而不是价值递耗,因此该类无形资产也能称为价值递增类无形资产。

之所以这样分类是因为时间期限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要有时间限制,它就是期限型无形资产,否则,为无期限型,一目了然。相比先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两大类的分类标准而言更客观。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资产指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

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无形资产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都颁布过哪些临时性政策

我们知道:《旅游规划通则》是规划专家评审团检验规划方编制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规范的重要依据,但规范的套路对于开发商而言根本是没有用处。如果按照《旅游规划通则》要求,一个景区的规划编制要经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完成这三个规划正常需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从开发商角度考虑,他不可能等三个规划都评审完后才开始动工建设,他的要求是以最少的钱、在最短的时间里做一套实用的、可以马上操作的方案。远景设计院提出根据市场趋势,以更好地服务开发商为根本出发点,符合景区开发建设需要,从十二个方面进行探讨如何让旅游规划实用化。

1、禀赋分析,这里讲的禀赋分析不是仅仅对景区的详细罗列,而是要求在大区域范围内对景区进行相关性比对分析,挖掘、整合、延伸出具有唯一性、第一性和专一性的特色产品。

2、市场需求和竞争分析,对于市场需求和竞争分析,旅游规划不能仅就宏观市场、客源定位和客源数量预测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这种研究距离实际操作甚远,应该就三个层面进行深入分析:(1)市场层面:分析市场在兴什么,市场有什么,市场还缺什么,市场在哪个层面上竞争四个内容;(2)竞争对手层面:分析竞争对手概况(项目的区位及周边环境、规划布局、建筑风格、项目卖点、项目的配套设施与服务、运营管理),市场反应(分析竞争对手项目的营销策略、实际销售及经营状况和项目的优劣势);(3)消费者层面:主要界定客源区域、预测其数量,分析其消费特征,找出消费敏感性之所在。建议:可以研究房地产策划中的类似章节,形成适合景区需要的相关内容,最好研究他们的策划提案,因为他们的提案当中所涉及的这些内容,均是落于实处,刀刀见血,虽然领域不同,但方法论是相通的,值得借鉴。

3、开发商分析,开发商分析主要是从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开发商投资意图、初步的开发构想、经济实力和操作能力分析。目前规划普遍都没有这一个章节。开发商在投资一个景区时基本上都会有投资意图和初步的开发构想,规划方的任务是为开发商的初步开发构想从专业角度进行把关、深化、延伸和落地。这里提出要增加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和操作能力分析的目的是对旅游区开发主题和旅游产品设计在操作层面进行校正。我们知道:任何的旅游规划和旅游策划最终都要落实到开发商去操作,项目规划和策划得再好,如果超出开发商的实际操作能力,一切都是空的,也是现在规划无法操作,置之高阁的内在原因。规划方和开发商必须沟通深沟通透,这个沟通不只是上层领导间的沟通,课题组全体成员都必须参与其中,深刻体悟。

4、开发主题和形象设计,开发主题和形象设计是旅游规划中最薄弱的地方,普遍做法就是一个形象定位加上一句宣传口号,只有极少数规划中还增加一个景区logo设计。形象定位和宣传口号最常见的就是比附定位法,相互模仿,没有抓住景区的灵魂和找到景区的独一无二的指纹,缺少策划所讲的唯一性、第一性和专一性,是最被专业策划人看轻的部分。对开发主题设计上建议要针对项目个性进行大区域范围内的概念购和本地化的项目体现,讲白一点就是把类似项目的成功开发经验应用到本项目开发之中。旅游规划或旅游策划比拼的是规划者或策划者的信息、和视野。规划或策划时必须出现一套详细而清晰的项目开发思路流程图。形象设计部分可以多向品牌策划机构学习,啃啃《实战广告案例》和《创意就是权力》等书,应该是很有启发的。建议增加一套景区VI应用体系。

5、功能分区和项目设置,功能分区和项目设置是开发主题和旅游产品设计的落脚点,是旅游规划的重头戏,有的规划方案中洋洋洒洒几十页的文字。考虑开发商的审阅习惯,是否可以单独抽出,独立形成图文并茂的景区设计任务书,甚至可以根据开发商要求和设计深度进行出图。由于设计图册都是静态的东西,还要再设计一套动态的活动表演方案。做到静态设计很丰富,动态表演很精彩。

6、旅游产品设计,规划中都涉及到旅游产品设计章节,而且篇幅都很大,旅游产品罗列了很多,有几个大类,数十个小类,似乎不罗列出这么多产品,就无法显示规划方的水平,不能显示之丰富和厚重。但要考虑一个问题,规划方设计了这么多旅游产品是否都有市场?是否都具备竞争力?是否是投资方会操作的?选择产品设计上必须结合禀赋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分析、投资方的实力和能力分析,以及投入产出分析进行综合考量,哪些是核心产品,哪些是产品,哪些产品先推,哪些产品后推,哪些产品必须充实提升,哪些产品必须割爱抛弃,这就是策划学讲的要有“加法、减法、乘法和除法”。规划解决的是:景区最合适开发哪些产品,而不是景区能开发哪些产品。对于旅游产品设计上,各方都在讲创意,这是没有错,但核心问题是:如果没有系统的思考、动态的把控,任何的创意就会落成点子,点子是局限的,是不稳妥的,是不能用来拯救景区的。

7、商业模式设计,商业模式设计核心内容是景区赢利模式设计和投入产出分析,解决景区需要投哪些钱,投往何处,哪些项目可以开发商自己建设、自己运作,哪些项目只要建好出租,哪些项目需要引入新的合作伙伴,从哪里赚到钱,何时是盈亏平衡点的问题,对于旅游地产项目:还要明确哪些地块必须购买,哪些地块只要租赁,其费用多少。景区赢利模式设计和投入产出分析是开发商最关注点,规划方案中至少要出现投资估算表、流动资金估算表、资金筹措及使用表、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借款偿还表、损益表、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计算表、成本与费用估算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表、敏感性分析计算表等13张表格。

8、开发节奏把控,目前景区开发正呈现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周期越来越长的趋势。对这种情况下,规划中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分期,清晰准确把控开发节奏。规划不仅是提出短期、中期、长期建设项目,还必须更加明确地指出启动项目是哪一个,这个启动项目必须是:一能马上有好的赢利,二能快速形成市场的示范效应,三对后续项目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要有“连环炮”的效果。寻找启动项目就是策划上经常提到的寻找项目引爆点。寻找启动项目是最难的,因为它决定项目的成败。也许景区前景很好,赢利很大,但开发商如何走过最艰苦的开发初期呢,这就必须找好照准启动项目。规划中,阶段性项目的接点与阶段性项目的接点之间如何连接必须提前设计好,否则项目开发延续性容易发生断层。可惜:该章节很多旅游规划都没有。

9、市场营销规划,市场营销规划是景区推广的主要内容,在规划期做了市场营销规划几乎都比较笼统,缺少针对性和实际性,也是很多规划文本相互模仿,相互抄袭的原因,显着指导性不是很强,意义不是很大。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只做景区网站、宣传画册(含电子画册),最多再做个第一年度营销书。由于变数太多,到临近开业再做一个景区开业执行策划。

10、专项规划,没有园林及相关专业背景的规划师根本是就做不来的,是规划中相互模仿,相互抄袭最多的章节之一,有些数据根本就没有经过详细计算就得出来。文字和图纸可以融到设计任务书中,但技术数据由来要介绍清楚,图纸要详细准确。如给排水布局图,必须有位置、流向、流量、管道大小、管道长度等内容。

11、景区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设计,该章节是景区极为重要的部分,也是最能体现规划师是否有实际的景区管理经验。现有的规划中有的直接就省略,有也不过是学术意义上的管理机制研究而已,缺少可操作性,是大家需要补课的地方。本文所讲的景区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设计必须明确部门组成、人员数量、人才的专业和从业经验要求、部门与部门间如何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清晰的、可操作的组织架构图、岗位说明书和管理制度手册。

12、景区评A建议书,景区评A是不变的趋势。该章节几乎所有旅游规划都没有,该需求将来一定很多,建议大家要好好补课。

旅游规划的编制体例必须改革,否则前景堪忧。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能对业界有所裨益,更希望旅游规划的道路能越走越宽,旅游规划机构能真正获得旅游开发商的敬重,能与开发商共分奖金,共享成功喜悦,体现旅游规划师的人生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014年9月24日,常务会议研究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会议信息中既有固定资产一次性进成本费用,又有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因此有必要回头看看二十年来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演变。

企业会计核算原则之一是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企业将有形的资产按受益期限分为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

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与受益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经营期限)的资产。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用耗品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通过折旧的形式,计入成本费用。

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有形资产,可以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

对价值较小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对价值较大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所谓五五摊销,就是领用时摊销50%,报废时再摊销50%。

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低值易耗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所以某些企业曾人为地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以达到认证抵扣的目的,税务机关在当时的税务检查中,也将此作为检查调整的内容之一。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分为直线法折旧和加速折旧。

1、直线法折旧,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1)年限平均法,是按照预计可使用年限,在此期限内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即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是按照预计总工作量,按照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提每年的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首次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由于每年工作量可能存在差异,每年的折旧额可能不同。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2、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率/12

最后两年,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残值)/2

(2)年数总合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100%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12

在固定资产原值确定的情况下,每年折旧额的大小涉及三个因素,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

从一个案例看加速折旧的本质

〔案例〕设某项固定资产原值8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5%。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有何不同呢?

如果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相等,都是76000元,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

如果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60000元、128000元、00元、81920元、65536元,52428.80元、41943.04元、33554.43元、47108.87元、47108.87元,10年折旧合计760000元。

如果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分别为:138181.82元、124363.64元、110545.45元、96727.27元、82909.09元、69090.91元、55272.73元、41454.55元、27636.36元、13818.18元。10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

如果缩短折旧年限为60%,即6年,然后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至第六年分别为126666.67元,6年的折旧合计为760000元。

从本案例计算可以看出,无论哪一种折旧方法,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内,合计折旧额都是一样的,都是760000元。所以加速折旧是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让企业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提前了,使企业获取了部分免息流动资金,加速折旧可以加速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了。

当然如果企业目前处于税收优惠期,加速折旧对企业反而不利。

固定资产原值确认的变化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上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购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推进,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到目前为止,外购房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是按照金额及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确认房产原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如果是自行建造机器设备等动产,到2008年12月31日为止,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自制材料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必须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从2009年1月1日起,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自建固定资产原值。

到目前为止,自行建造不动产,所使用的外购材料成本,必须包含材料的进项税额。如果已经认证抵扣了,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使用单位自己生产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必须视同销售,把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8、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定义中的价值标准

会计规定上的变化:

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同时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收政策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令第85号,1991年)第30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29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与会计规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定义是:“(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此,税法上取消了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只有使用期限。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会计规定的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用直线法。不宜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的,也可以用工作量法”。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企业加速计算折旧,一般应只限于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税法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令第85号,1991年)第34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用直线法计算;需要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按照企业会计上的折旧年限。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取直线折旧法。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关于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去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

会计规定的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33号)规定:“估计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收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令第85号,1991年)第33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从1994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此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固定资产保留的净残值小于5%,一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59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与会计上一样,没有具体的净残值标准,由企业合理估计。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期限

在会计上,无论是1993年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还是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后来的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规定各项固定资产具体的折旧年限。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税收规定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令第85号,1991年)第35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60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

国家对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严格控制,轻易不开这个口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令第85号,1991年)第40条规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5类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最短折旧2年);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3年);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2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允许企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直接记入成本费用,或缩短折旧年限,或用加速折旧,是对企业的短期税收政策扶持。只需要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并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