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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_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ysladmin 2024-07-26
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_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
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_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1.城市里面的公园、绿地归什么单位管理

2.公园绿化归哪个部门管

3.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4.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5.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6.林业局,和园林局是一个单位吗

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_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管理

城市里面的公园、绿地归什么单位管理

       城市里面的公园、绿地归园林局管理!

        园林局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划定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参与审查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经费申报管理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园林植物保护,负责绿化配套资金、占用绿地补偿费、易地绿化费等费用收缴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砍伐和城市绿地占用审批;组织开展市区全民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绿地树木和创建“园林化单位”等评比竞赛活动。

       (六)负责园林绿化设计、定额管理,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检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招投标工作。

       (七)负责公园行业管理,制定并施行公园管理检查标准;负责动物园观赏动物引进、交换繁育、饲养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游乐园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花卉市场协调指导、盆景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节日摆花及园林对外展出组织工作。

       (八)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工作。

       (九)组织城市绿化成果统计、普查和调查评估工作。

       (十)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园林绿化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继续教育、局属单位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园绿化归哪个部门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淄博全域公园城市建设,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动物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健身、文化**或者开展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和专类公园等。第四条 公园的管理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党委领导、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由保障的公园,其管理养护等必要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公园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人民组织编制公园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名录包括公园的名称、类别、位置、主管部门等内容。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管理与服务。第九条 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市、区县人民指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园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公园管理服务单位。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理服务单位有关情况报公园主管部门。第十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管理维护公园的绿化景观和游憩、服务等设施;

       (三)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等;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建立健全公园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第十一条 公园的设施维护、植被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雕塑、景观墙以及各类设施、设备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没有安全隐患;

       (二)道路、地面应当平整完好,路缘石顺直无缺损;

       (三)座椅、直饮水设备、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好无损,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六)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污物、痰迹以及烟头等杂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垃圾日产日清,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

       (八)景观水体清洁、无异味,水面无废弃物、藻类等漂浮物;

       (九)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日向公众开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园入口处公布。第十三条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或者公园内的收费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种类、优待对象、优惠幅度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需要调整门票价格或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平面图、游园示意图,停车场、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处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景点附近可以设景物介绍牌。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人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等服务。

       公园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触摸屏、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气预报、出行提示等信息。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加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森林旅游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和开展森林旅游的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方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的总体状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建设、水利、国土、文化、环保、旅游等部门,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总体规划。第七条 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州级森林公园。第九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和森林风景调查评价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人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由市、州人民提出报告,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批准,并报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州人民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调整经营面积和范围,改变发展规划以及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以国有森林为依托建立的森林公园,调整经营面积和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森林公园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

       (二)组织实施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三)协调有关部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四)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动植物保护、封山育林、造林绿化、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负责森林公园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经批准设立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注重森林的保护与培育,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发挥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级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若有重要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裁决。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不得兴建破坏森林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挂牌,建立档案并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设立、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保护森林风景、自然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为公众提供休闲健身、森林旅游、生态科普和科学研究等服务活动的区域。其中,地处城镇周边、组织建设的森林公园统称为城郊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主导、林业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发展森林公园事业的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保护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以及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公园景观、动植物和各项设施的义务,遵守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度,服从森林公园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风景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报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风景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与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文化自然遗产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地质公园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八条 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土地、寺庙、文物、历史文化遗产等,产权和隶属关系明确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十条 设立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市级人民同意;设立市级森林公园,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同意。

       国有林单位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当地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省直国有林单位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批准,报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直国有林单位申请设立市、省级森林公园,分别由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省级人民批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城郊森林公园林木绿化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森林公园面积:省级在二百公顷以上,市级在一百公顷以上,县级在三十公顷以上;

       (四)森林风景质量等级:省级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市、县级达到国家标准以上,城郊森林公园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业局,和园林局是一个单位吗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石、砂、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是一个单位。

       林业局是中国一个组织机构,是主管林业工作的院直属机构,职能研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国土绿化,防沙治沙,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指导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开发利用等工作;园林局只是城镇的一个绿化企业(单位),只管城市中道路两旁及城中公园绿地的绿化。

       另外,林业局是行政机关,属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机关正式人员为公务员编制;

       园林局是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编制。

       拓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院直属机构。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林垦部。

       根据《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动植物公园归哪个部门”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