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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_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ysladmin 2024-07-26
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_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它涉及到许多方面。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1.南京
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_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它涉及到许多方面。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1.南京市旅游园林局的机构职能

2.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5.大连海滨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

6.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_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南京市旅游园林局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督查、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全市旅游专项经费的安排并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及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编报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全市旅游、园林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负责旅游园林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旅游园林系统普法工作,指导全市旅游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制定全市旅游的整合方案并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牵头局直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三)产业运行处(城乡特色旅游协调处)

       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的研究与开发。编报旅游项目建设与投资、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定全市旅游园林发展战略和旅游发展政策;拟定全市旅游园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承担旅游调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度产品的规划建设;制定国民休闲;负责全市旅游、风景园林统计工作。负责旅游事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市场促进处

       制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面向国际、国内的旅游形象宣传和推介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宣传推广;协调组织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本市与国际旅游机构的交流合作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合作推广工作;指导本市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负责全市景区市场开发与推广;负责全市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强化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负责区域间旅游经济协作的组织协调。

       (六)园林管理处

       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指导、联系所属风景名胜区和公园;负责全市游乐园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古树名木等级标准及其保护工作;提出园林建设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七)旅游质量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旅行社、旅游住宿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相关旅游星级饭店质量考核管理工作;受委托,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和监管工作;承担全市出国(境)旅游团组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旅行社实施责任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公园和游乐园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国家安全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和风景园林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日办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人事处

       协助局党委抓好党委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职称、干部培训、任免奖惩等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和统战、知识分子及群团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承办系统内出国(境)人员的相关工作。

       (十)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和市管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中心组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干部理论教育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员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旅游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工会按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致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文化**、休闲健身和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为: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

       大景区范围如有变化的,由市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景区所在地的人民应当协助做好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园林绿化、绿地、林地、湿地、环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服务、景观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自然生态和文化旅游的统筹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大景区自然和人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对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大景区规划内容包括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第十条 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会同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水务、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第十一条 大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三)协调处理人文与自然、保护与建设、历史与发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休闲健身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与选址,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报经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产权人与使用人对建(构)筑物的清洗、粉饰、修复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 景区内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保护名录、设置标志并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造、迁移、拆除。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损毁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委托单位予以修复。

       景区内公共场所的喷泉、导向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等设施和雕塑等景观作品,由景区管理机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实行景区内水域经营性旅游船舶总量控制和水上旅游经营性项目准入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准入条件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经营性船舶在景区内水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要求核发相应经营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景区内的单位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本单位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完善景区公共安全监控设施。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内人文景观、景物安全管理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护责任单位落实防火、防盗、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七)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在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根据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景区。

       庐山山体和景区的范围内以省人民批准的界线为界。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则》,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为省人民管理庐山风景区的行政机构,按省人民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则、建设和管理。

       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保护第五条 庐山管理局和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从、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个人所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批准。第九条 需要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因保护风景区的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风景区内挖土取石的,应当在不破坏地貌的前提下,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经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和地质遗迹;

       (二)开山炸石;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破坏植被、摘花卉;

       (四)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五)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葬坟;

       (九)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严禁擅自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仓库。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别编制辖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区的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区、生活区以及大型工程设施。风景区的其他区域内严格控制工矿企业的建设,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第十五条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批准:

       (一)公路、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水库;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风景区区徽标志建筑;

       (五)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连海滨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报院审定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地)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授权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按照省、市、县人民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业务受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市、县人民组织有关部门,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保护地带标明区界,设立界碑。第八条 风景名胜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

       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区,景区内的土地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拆除;个别能够取补救措施的,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风景名胜区内严禁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工厂,已有的仓库、堆场、工厂应当限期搬迁。

       在景区内的公共游览区,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度村、培训中心、休疗所等住宿设施。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兴建民用住宅。确需建造的,必须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按统一规划进行建造。居住区外已有的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并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逐步迁入居住区。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工程项目和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指定的地点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责令停产或搬迁。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置垃圾堆场。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垃圾,必须及时清理运出。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形地貌必须严格保护,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开山石、矿、挖沙取土、建坟或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林业部门批准。

       在风景名胜区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集。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管理职能落实情况

       大连市风景园林处成立于2000年3月,隶属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和市管公园、海水浴场的管理;公园绿化、风景林地的养护管理及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等工作。同时,负责对风景区进行保护、规划、开发建设,并做好旅游服务。按照风景园林处管理职能,我们通过不断加强景区制度建设达到落实管理职能的目的。在原有监察中队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增强巡视检查次数等措施,不断完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景区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二)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1996年7月,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共同编制完成了大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大连市彩色红外航空摄影图,同年10月上报国家建设部城建司。19年9月国家建设部对编制进行了批复(建城[19]243号)。该规划共19章,分别对风景名胜区概况、环境质量、景区特色、游览服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电力电信、工程规划、给排水、防火等作了总体规划说明。按照国家建设部要求,今年,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与市规划局共同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核心景区的划定工作。新的核心景区规划正在审核报批中,待批复后上报国家建设部。根据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2003年以来,风景园林处在滨海路北段和东段,投入资金500万元进行裸岩绿化,解决了景区裸露问题。为完善海滨风景区硬件设施,风景园林处在滨海路投资200万元修建4个三星级厕所和3个停车场,在沿路投放60余个仿木垃圾箱,40余个休息桌椅,景区的服务设施更加完善。2004年6月,石槽村绿化改造工程完成,工程改造资金60万元,改造面积2.4万平方米。栽植各类树木1985株,宿根花卉5万株,铺设草坪1500平方米。通过绿化改造,改变了石槽村周边环境脏、乱、差的局面。2003年,投资300万元对付家庄公园进行改造,拆除了临海建筑,使远海近景融为一体,构成了一幅海、山、岛、礁、滩互为相依的自然空间。改造后的付家庄公园已成为大连目前唯一的水景公园,海水浴场入围全国首批16佳健康浴场。2007年,对傅家庄公园沙滩进行改造,工程总投资1070万元。投资20万元对4万多平方米海滩的沙子全部筛选一遍,现在的海滩沙粒均匀,沙滩平坦。投资260万元在沙滩上建造了重型遮阳伞和双向伸缩曲臂遮阳篷。其中重型遮阳伞10把,规格为4m×4m,伞面全部是全天候户外遮阳布料制成,用西班牙进口的高品质溶染亚克力纤维织造,颜色为砖红色;双向伸缩曲臂遮阳篷50个,规格为4.8m×4.8m,为绿白相间的条纹样式,伞肋用铝合金喷塑料涂层,抗风等级达到6级,颜色可保证5年,两种遮阳设施的用在亚洲各大海滨浴场均属首例。在海边沙滩铺设进口高级防腐木地板,板材全部是俄罗斯原装进口樟子松防腐板材,铺设工艺用条形板条金属件连接拼装成的6m×9m的长方形,整个沙滩地板铺设面积达到1350㎡。铺设完毕后,沙滩整体效果大方、整洁、舒适,与大海、蓝天的广阔之势相得益彰。改造戏水区。戏水区占地面积5000余平方米,大型多功能海水泳池,为儿童和初学游泳者提供了亲水、嬉水的场所。6月底以前,投资20万元,完成了戏水区功能的提升。在戏水区投资400万元建造的集海洋动物表演、餐饮、休闲为一体的多功能场馆。2003年改造燕窝岭面积2.8万平方米。将燕窝岭景区向西扩展2000平方米,增加了向西的园路,修筑了一条600米长的观海小径,增加了景点及观景台。2003年又投资160万元,新建了大型仿木导游牌、凉亭,游览路450米,安装仿真大燕子4只。改造后的燕窝岭成为大连唯一一处以自然风格观海的公园。为填补大连市没有一站式婚庆公园的空白,在燕窝岭设计建造了婚庆主题公园。公园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000余万元。2004年6月,燕窝岭以婚庆为主题的一、二期工程完工,新建造了龙凤柱、龙凤广场、同心锁、龙凤广场等景观。2005年完成燕窝岭婚庆公园三期工程,使燕窝岭婚庆公园成为目前大连市自然风光秀丽、婚庆设施齐全的一站式婚庆主题公园。迄今为止,燕窝岭婚庆公园是我市最新、最美、最具浪漫色彩的婚庆场所,其景观受到了市民和中外游客的大力赞扬。2004年以来,投资1000万元,在海之韵公园改造十八盘裸岩,改造山体长度268米,平均高度11米,总面积2948平方米,建造了带鱼雕塑组、群鱼雕塑组、鲨鱼水母雕塑组和古生物化石等。各种海洋生物雕塑取实物仿真工艺,制作逼真,栩栩如生,使十八盘两侧成为大连市目前大型海洋文化的重要展示区,被中外游客称为海底大峡谷。2004年3月,风景园林处投资300万元,在海之韵公园新建1560平方米露天海豹池、60平方米海豹表演池和长30米、宽8米的渔船形管理房。海豹喂养池用真石布景,修造了山和叠水,周围为游客架设了投食观光台,让游客真正感受观赏与喂养海豹的乐趣。各种建造与周围自然环境完美结合,为公园增添了新的景观。为改变滨海路人车混行,道路拥挤的现状,2005年,投资120万元,在滨海路燕窝岭段进行人行步道实验段工程施工,人行步道由500米实木段和500米拟木段及两个观景平台组成,框架悬挑结构。步道净宽1.8米,外侧设有1.2米高护栏。实木段材质为红松,作防腐处理,实木观景台130㎡,安装售货亭一座;拟木段护栏仿柞木,地面仿水曲柳,拟木观景台80㎡,安装休息椅28组,工程的建造完工,为滨海路增添了新景观。 2004年,投资20万元,在星海公园建成“膜结构”景观。膜材选用法国原产法拉利FERRARI 品牌1002T专用建筑材料,膜材加工使用进口全自动专用高频焊接机。“膜结构”用钢架支撑,膜材为白色,高度17米,用四面两两对称的结构形式,上下错落,形如船帆,美观大方,与海洋相辉映,形成了大连又一处美丽的景观。2003年,市投资300万元将傅家庄公园、海之韵公园内影响景观的130余艘渔船迁出,公园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净化。

       (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落实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12号)精神,由城建局牵头,综合执法大队、公安、风景园林监察中队等对风景区内乱搭、乱建影响景观效果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共拆除违章建筑8处,对占用景区林地、开荒种地等进行了清理;栽植树木、恢复绿地0.2公顷。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暨数字化景区建设会议”精神,风景园林处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筹备资金建设景区监控系统。2006年风景园林处投资30余万元在海之韵公园、燕窝岭公园、劳动公园、付家庄等处安装了现代化的信息监控系统,监管人员参加了省建设厅城建处组织的信息化监管培训,这一系统的利用降低了管理人员工作强度,实现了对景区管理的远程监控。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2006年风景园林处投资360万元建立并投入使用了大连市防火监控指挥中心。监控中心建筑面积245m2,内部配备有14 个平面电视组成的电视墙、两台监控电脑和1台大型液晶电视等高端数字化监控设备。监控中心在全市共设置了44个监控点,主要有炮台山、磨盘山、新寨南山、狼洞、乱泥桥等。这些监控点的设置,基本覆盖了市内主要山林地带,在为市区护林防火提供了现代化的监控手段的同时,也为风景名胜区的监管提供了现代和的手段。按照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中,关于数字景区建设和游人中心建设方面 “用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图像演示、实物或模型等方式展示景区的自然和文化”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目前老虎滩海洋公园、森林动物园已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和旅游咨询查询系统。其它景点正在积极运作,将于近期安装国际先进的LED显示技术和卫星通讯技术。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平台搭建景区宣传联播网络,通过播放控制中心与各风景名胜区LED大屏幕实现信息联播,促进景区推介宣传信息的对等交换与共享。

       (五)标示标牌规范设置情况

       按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规定,2003年完成了景区内道路、停车场、景区(点)游览导示等标志标牌的设置,各种公共标示配置齐全,图文清晰,整洁美观,并分别标有中、英、俄文字说明。2006年,风景园林处又投资70万元,对景区内的286块标识标牌进行更新;按照风景名胜区建设规范,在海之韵公园、棒棰岛景区、燕窝岭景区、傅家庄公园入口处设立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统一制式的景区标志4处。

       (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按照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颁布的《辽宁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以来,风景园林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大连市海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海滨公园浴场管理考核办法》、《风景园林处职工管理暂行规定》、《风景园林处工作会议制度》、《风景园林处公文审批制度》、《风景园林处月工作、总结制度》《风景园林处窗口文明服务细则》等,这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景区自然保护和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年12月1日《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后,我们积极响应,在各大景区内悬挂了宣传《风景名胜区条例》内容的条幅,投入1万元制作了宣传板,发放了1万张宣传单,大张旗鼓的宣传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大批量购买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做到处级领导、机关各部室和基层单位***手一册。2007年1月16日起,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和各基层单位领导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结业考试。对景区周边单位发放了《条例》相关宣传材料。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条例》,严格执法,有效的保护了风景名胜区。为做好宣传落实工作,投资 40万元购置5台专用车辆,用于执法人员在景区内的安全巡查及宣传教育。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今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中,我们要进一步明确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的价值,不断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到家喻户晓,皆知。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在景区内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市民和游客了解和执行《条例》,要不断加强对景区的检查巡视力度,加大对风景名胜的保护利用,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市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好了,今天关于“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景区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