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赔偿游客案例_景区赔偿游客案例分析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景区赔偿游客案例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景区赔偿游客案例的话题吧。
1.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2.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3.常见的旅游违法行为有哪些旅游消费怎么维权
4.已结案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1、案例一2015年4月,河南新乡垣县铜塔寺商业街庙会上,“太空飞碟”游乐设施在空中发生故障,旋转杆断裂,有19人被甩下来,其中1人为骨折重伤,18人轻伤。
2、案例二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溺水后死亡。
3、案例三
2018年4月,河南许昌一公园内的高空游乐设施大摆锤,因安全带锁扣脱落,致一男子高空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案例四
2017年5月,北京欢乐谷一360度旋转的游乐设施在半空中卡住,足足有十分钟,设备才正常运行,乘客以这样半悬空的姿势在空中悬挂了十分钟。
5、案例五
2015年,温州平阳昆阳镇龙山公园游乐场“狂呼”项目曾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带还未扣上的情况下,机器提前运行,导致5名游客当场甩飞,致2死3伤。
帮我出几道旅游的题目,要有多难出多难
国庆节第一天,广州的江女士和家人到南沙的百万葵园游玩,没想到在停车场一下车就被蚂蚁咬了。发现被蚂蚁咬了以后,拍死了行凶的蚂蚁,没在意的江女士就离开了停车场进入到园里游玩。没想到20分钟后,江女士头痛欲裂,昏迷了过去,甚至出现了休克的症状,经过急救处理,江女士才慢慢清醒过来,被送到附近医院。然而到医院以后江女士病情再次发作,心脏突然骤停,还好是在医院里,医生抢救及时,才转危为安。被蚂蚁咬了能导致这样严重的结果,几乎到了能威胁到人性命的程度?感觉有点危言耸听。这个是否是真实的,还是江女士本身就有疾患在身?经过医生的解释,攻击江女士的是一种红火蚁,有很大的危险性。其实这个不是特例,在很多地方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曾经在深圳的M216公交车上,有位女士说自己被蚂蚁咬了,在说话间晕倒,在热心乘客帮助下恢复了意识,站立起来,然而等一会又再次晕倒,后来被警察送到医院救治,才得以恢复健康。还有福建的泉州厦门都发生过类似的。原来被蚂蚁咬伤后,由于人体对这种蚂蚁毒素过敏,可以引起身体的过敏反应,轻则红肿瘙痒,重则就导致晕厥休克。事发后,江女士对于此事园区方面应该负责。然而园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平常都会定期对园区进行害虫消杀工作。只是由于蚂蚁很难彻底消灭,不能保证做到全灭,江女士被咬也是个偶然。园方言外之意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江女士被人来承担责任。按道理来说,既然来你园区游玩,园区有保护游客安全的责任。但是由于蚂蚁这种昆虫,普通多见,而且很多人被咬过也没有出现如此极端的休克状况,园区人员也做过消杀工作,如果江女士想要索赔,估计会很难。每年的国庆长都是外出游玩的好时间,对于平常朝九晚五工作的人来说,难得有这么长的期,可以好好放松一下,去景区,景点去游玩一下。但是出去游玩前应该注意好安全防护工作。譬如去这些野生园区游玩时候要注意长衣长裤,避免身体裸露等。不到比较偏僻,有危险的地方去,需要结伴而行。按照景区的要求去进行游玩,不要违反园区的规定等,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如北京野生动物园女士违反园区规定,私自下车导致被老虎撕咬等恶件。
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许只能自认倒霉。即使园区承担责任,也只是一小部分。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出去游玩是一个开心的事情,前提就是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才能保证游玩愉快。否则,发生这样的事情,找谁说理去?
常见的旅游违法行为有哪些旅游消费怎么维权
1. 游客李某到某景区旅游时,因不慎在景区的一个冰洞摔断腿,遂与景区就赔偿责任发生纠纷。景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景区已在冰洞门口处放置了一个提示牌(“小心路滑,注意安全”),因此景区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况且李某是个成年人,自己应该知道冰洞的危险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虽然在冰洞门口确实有提示牌,但牌子太小且放在暗处,一般游客很难注意到,并且这种提示非常笼统,没有明确说明冰洞路面有冰,不宜穿高跟鞋等,所以自己摔断腿的责任,主要应由景区负责。双方各持己见,互补相让。后经法院调查,李某的陈述是真实的。
本案例中,你认为谁应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新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一些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例中,景区确知冰洞路滑会对旅客造成危害,并且设置了提示牌,但并未安放在引人注意的位置;另外,其提示语过于空泛不够明确,也没有提供具体防止危害的方法,所以景区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由于李某对冰洞危险性也存在主观上认识不足的情况,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2. 十一国庆期间,小李等5名大学生结伴到某公园游玩。由于他们从小不是在水边长大,所以对美丽的湖水格外感兴趣,于是就买了通票,一同登上了机动游艇。不料开游艇的人根本没有驾驶执照,也没有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当天,气象预报有大风,按规定游船是不能出航的。可公园老板为了多赚钱,心存侥幸。结果,当5人乘坐的游艇驶到湖中心时,刮起了一阵大风,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与另一艘机动游艇撞在了一起,小李等5人全部掉入水中。会游泳的驾驶员幸免于难,而由于小李等5人不会游泳,公园也没有抢险救护队,全部溺水身亡。
本案例中,公园老板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旅游法?
《新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 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本案例中,由于该公园老板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人员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拒不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聘请无证游艇驾驶员,以致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所以公园老板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 上海三位游客随旅行社旅游期间,导游不仅压缩正规景点的游玩时间,增加购物点,且擅自增加自费游项目。由于三位游客没有参加自费游项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车。
你通过新旅游法怎么看待这个案例?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已结案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国庆就要开始了,不知道大家准备的如何,今天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去旅行,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一些关于旅行中经常会遇见的一下纠纷,以及这些纠纷的解决办法,这样大家以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不用太慌。自己也可以试着去尽量的冷静处理了,那么,有哪些纠纷是经常发生的,我们如果遇到又该怎么解决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旅游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
(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
(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办
(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转让合同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受转让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转让。
五、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旅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六、专业名词解释
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者。
(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5)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履行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旅游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游客若写投诉信,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收据等。
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一、旅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
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收据等相关凭证。
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出门旅行,一切要小心为上,而且适当的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遇到突发情况,告诉自己要冷静一点,以至于事情不必要扩大化,最后还是希望大家旅行可以平安愉悦!
原告王龙江曾在某风景区工作。在此期间,风景区组织王龙江等员工拍摄旅游项目演示照片,王龙江配合拍摄了持枪、射箭的照片。风景区将包括王龙江的照片在内的一组照片印制成宣传画页随门票发给游客,随后风景区又在景区显要位置设巨型广告牌,将王龙江持枪的照片喷绘在广告牌上。对于风景区的上述行为,王龙江承认知道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风景区将王的照片提供给该市的旅游局,旅游局将这些照片印制成牌作为纪念品发放给游客。王龙江却诉称:风景区和旅游局未经我允许,在巨型广告牌、宣传册、牌中使用了我的肖像,且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销毁含有我的肖像的广告牌、宣传册和牌,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5千元。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景区赔偿游客案例”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